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宣贯动员部署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4-02-28发布者: 浏览量:

2月28日下午,《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动员部署会在杭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晓芳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恩玉介绍特色亮点。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林斌介绍立法有关情况并作宣贯部署。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黄元龙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23年12月21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首次以条例形式颁布施行的红十字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红十字工作法治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浙江省域红十字事业发展行稳致远、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钱晓芳在讲话中对《条例》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作全面介绍。她指出,贯彻实施《条例》是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法治保障,是落实上位法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成熟经验做法促进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条例》立足浙江实际,落实国家红十字会法,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或影响我省红十字会工作的关键问题,重点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职责、支持保障、监督机制、褒扬激励机制等方面作了创新性的规定。她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准确把握法规条文实质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宣传培训、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合作形成合力,对其贯彻实施精心组织、科学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吴恩玉围绕《条例》的特色亮点作了详细解读。他指出,《条例》紧密结合浙江实际,总结提升近年来我省红十字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突出先行先试,具有不少创新特色和亮点。他从《条例》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创新性规定、首次明确红十字会开展生命教育职责、对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置作出创新性规定、强化对无私奉献公益行为的褒扬激励、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并强化公开透明等五个方面,对法规创新内容作了深入阐释。

省红十字会3个副会长单位代表——省民政厅副厅长佘新荷、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俞新乐、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陈三强分别围绕本单位、本系统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作交流发言。

会议对全省红十字系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加强部门协作,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和办法,出台相应配套性政策措施,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推动各级红十字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运行监督机制,确保《条例》落地落实。会议还进行了《条例》业务培训。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张孚传逐条解读《条例》相关内容。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省红十字会理事、监事,各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部分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导,省红十字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干部职工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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