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

发布时间:2013-06-28发布者: 浏览量:

    近日,省红十字会制定和印发了《浙江省“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试行)》,在全省启动开展“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近年来,省红十字会始终坚持把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位置抓,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的重视,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出台政策文件、争取省“两办”督查、赴基层专题调研指导等办法,坚持不懈推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取得显著成效。11个设区市于2009年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2011年,全省90个县(市、区)全部由同级编委下文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了红十字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据统计,到2012年底,浙江省红十字会系统人员编制数增加到387名,专职工作人员数增加到422名,分别是2005年的2.95倍和4.54倍。

    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基本理顺以后,红十字会工作抓什么?怎么抓?怎样打开工作局面?成了最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省红十字会在坚持不断加强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教育与能力培训,使之尽快进入工作角色的同时,强烈地意识到必须及时在全省培育一批发展环境优、救助实力强、核心业务突出、管理比较规范、社会公信力较强的县级红十字会工作典型,通过树立样板、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全省县级红十字会整体工作上水平。

    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县级红十字会建设的工作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去年12月印发的《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明确提出了“加强县级红十字会建设,培育一批省级‘红十字工作示范县’”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红十字会依据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运转良好的红十字会标准》等文件精神,总结近年来对设区市红十字会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的经验,在近二年时间精心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试行)。

    创建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指标和特色指标两大类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主要由发展环境、组织建设、救灾救助、关爱生命、宣传传播、规范管理等6个方面42项考核内容组成,满分为100分;特色指标属加分项目,共包含7项具体内容。

    据了解,浙江省“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市、区)”县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工作开展情况自主申报,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推荐,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评定。考评工作将坚持标准,不搞平衡,成熟一个评定一个。示范县(市、区)要求基础指标考核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且6个方面大项得分均不得低于80%。同一年度考评中,按基础得分与特色加分总得分多少决定示范县(市、区)排名。对创建成功的示范县(市、区),还将建立定期复查机制,每三年抽查复评一次,对抽查不合格的,取消“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市、区)”称号。(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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