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1〕88号),对我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又提出8条措施。
文件指出,一是要不断提高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认识。二是要切实加强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领导。在前一阶段杭州、宁波和温州三个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其他各设区市都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部门,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三是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组织和工作规范。三级综合医院要建立由院领导牵头,医院各有关科室部门和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领导小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应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法律文书,建立审核监管制度。四是要推行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医院资质挂钩机制。未开展心脏死亡人员器官捐献工作的移植医院在下一轮移植资质复核时将被取消资质;未开展心脏死亡人员器官捐献工作的医院不得申请移植医院准入资质。五是要抓紧培养一支敬业奉献的协调员队伍。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都要建立协调员工作制度,选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完善激励机制,把协调员的工作业绩与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挂钩,对工作突出的协调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六是要逐步完善器官分配制度。根据器官来源及超紧急状态移植等待者的排序,遵循符合医疗的需要、共享、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由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提出分配建议并商省卫生厅、移植医院后分配;对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如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在排序时将获得合理的优先权。七是要大力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症监护室、神经内外科、急诊室、心内科、呼吸内科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宣传,扩大潜在捐献者的信息来源渠道。八是要认真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各项服务工作。认真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信息报送、捐献见证、善后处理、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不断探索和积累试点工作经验,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