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近日出台,该《条例》于2017年3月9日经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宁波市红十字会参与了立法调研工作,并结合造血干细胞和器官遗体角膜捐献、应急救护和AED(自动体外除颤仪)普及等工作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最终得到采纳。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挽救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这类文明行为写入《条例》,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旨在针对具有社会正能量的道德文明行为,采取多种鼓励和支持措施,提高公民实施文明行为的积极性,形成文明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
宁波是“大爱之城”。近年来,红十字志愿者、捐献者越来越多,挽救了众多生命。截至目前,全市登记捐献器官、遗体、角膜的志愿者有2700多人。宁波市器官捐献数量共有131例,在全省位列第一。截至今年3月底,宁波的角膜捐献数量达到162例,遗体捐献数量72例。这些捐献志愿者的爱心共挽救了370多人的生命,使300多人重见光明。将鼓励捐献行为写入法律是对捐献者的最高肯定。
截止2016年底,宁波全市共培训红十字救护员19万多人次,占户籍人口的3.3%,普及救护知识167万余人次,占户籍人口的28.7%。仅2016年,全市经红十字救护培训人员成功救护他人生命的就有10个案例。宁波市红十字会积极筹资在公共场所安放了23台AED(自动体外除颤仪),数量居全省前列。今年,红十字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第三年被列入宁波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无疑将扫除救护者的后顾之忧。
相信《条例》的颁布能让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捐献登记者行列中来,加入到急救学习者、救护者的行列中来。(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