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实现第七例人体器官捐献

发布时间:2014-10-15发布者: 浏览量:
    10月14日,象山县西周镇村民王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症身故后捐献一肝二肾,成为县第7例,宁波市第46例人体器官捐献者。

    10月12日,现年66岁的王某“因被发现神志不清3小时”于20时30分送至县人民医院急诊时,已深度昏迷。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吸入性脑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无法挽留他的生命。其家属得知王某已经处于生命不可逆的情况后,经县器官捐献协调员解说,经过慎重考虑,表示愿意在其身故后捐献器官。县器官捐献协调员向王某家属详细介绍了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赶赴医院评估王某病情。根据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王某生命不可逆,达到捐献状态,各项器官功能良好,适合器官捐献。10月14日,王某抢救无效离世,捐献了1肝2肾,移植给需要的患者。

    人有旦夕祸福,王某因突发性疾病永远离开了人世,但因他亲属的大爱义举,他的生命被以另外一种令人肃然起敬的方式,得到延续和升华。在此过程中,象山县红十字会积极配合宁波市捐献办承担了许多协调工作,保障了捐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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