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实现第六例人体器官捐献

发布时间:2014-08-13发布者: 浏览量:
    8月9日下午,湖南藉外来务工人员汪某在身故后捐献器官,是象山县第6例,宁波市第39例人体器官捐献者。

    8月4日,年仅41岁的汪某不幸遭遇车祸,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被紧急送到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其家属得知汪某已经处于生命不可逆的情况后,经过慎重考虑,表示愿意在其身故后捐献器官。  

    接到消息后,器官捐献协调员向汪某家属详细介绍了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9日,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赶赴医院评估汪某病情,根据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汪某生命不可逆,达到捐献状态,各项器官功能良好,适合器官捐献。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汪某的家属最终表示愿意代替汪某作出身故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决定。

    8月9日,汪某抢救无效死亡,捐献了1个肾脏,移植给需要的患者。

    汪某永远离开了人世,但他的生命以另外一种令人肃然起敬的方式,得到了延续,得到了升华。

    在此过程中,象山县红十字会积极配合宁波市捐献办承担了许多协调工作,保障了捐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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