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0发布者: 浏览量:

浙红〔2014〕29号

 

各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项目定点医院,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自2011年8月开始实施,至2014年7月第一周期结束,各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广泛宣传,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良好社会反响。

    根据项目第一周期实施经验,按照“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范项目执行、增强项目影响”的思路,经广泛征求意见,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经省红十字会执委会讨论,决定对《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试行,以往规定与修订后的规定不符的,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浙江省红十字会

                                                                                                         2014年7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加强红十字公益项目管理,维护捐赠方权益,保护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规定及捐赠者意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下称康心基金),是由东阳市人民医院筹资设立的区域性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主要用于金华、衢州两市和丽水市缙云县以及部分有合作意向的县(市、区)当地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困难家庭的心脏病外科手术患者的医药费救助。

第三条  康心基金由浙江省红十字会委托东阳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确定东阳市人民医院为项目定点医院,承担项目有关任务。

第四条  康心基金的实施遵循定向捐赠、限额救助、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基金资金的来源:

1、东阳市人民医院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捐款一百万元;

2、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3、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专项募集活动所得资金;

4、基金资金的增值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东阳市红十字会在专项帐户下设立康心基金专项科目。

第七条  基金的全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募集的总额,上一年度的结余金额可直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救助条件

 

第九条  康心基金主要用于金华、衢州两市和丽水市缙云县以及部分有合作意向的县(市、区)当地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困难家庭的心脏病外科手术患者的医药费救助。

第十条  申请救助的患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在东阳市人民医院接受外科治疗,并由东阳市人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2、家庭经济困难,并由患者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对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患者,在有充分的事实证明的条件下,经康心基金管理办公室讨论批准,可给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患者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额度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按比例实行限额救助,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1、参加浙江省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列入“两病两保”试点县(市、区)的患者,采取对“两病两保”可报销医药费外的余额实行全额补差的方式给予救助;

2、参加浙江省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两病两保”试点县(市、区)的患者,救助额度按照医药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的65%的比例予以救助;

3、没有参加浙江省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患者,救助额度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的5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患者可向东阳市人民医院提出救助申请。患者到东阳人民医院获取康心基金申请表, 提出救助申请,东阳人民医院负责受理、审核。

第十三条   东阳市人民医院定期将审核通过的康心基金申请表报东阳市红十字会,由东阳市红十字会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或儿童患者家长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患者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患者在项目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

4、患者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医药费结算发票。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和医院的实际医疗水平,确定东阳市人民医院为项目定点医院,并与其签定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东阳市红十字会负责康心基金管理工作。下设康心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东阳市红十字会、基金捐赠者代表、东阳市人民医院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基金的筹资募捐、项目的宣传实施、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东阳市人民医院主要职责:承担求助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资料保存等项目管理日常工作;严格按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控制治疗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东阳市红十字会的审批意见,对照救助标准,在患者出院时先行垫付,按季度向东阳市红十字会结算救助款;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向东阳市红十字会出具正式收据;定期向东阳市红十字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做好典型事例挖掘、项目宣传、信息发布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接受捐赠方、当地政府、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东阳市红十字会主要职责:负责做好项目宣传、信息发布、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结算等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省红十字会上报项目救助情况汇总表、划拨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负责基金救助款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捐赠单位通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红十字会书面上报一年的项目实施总结及项目评估报告;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典型事例挖掘与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加强项目痕迹管理,及时整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并归档;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第十九条  东阳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重点检查信息披露是否公开、透明,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属实,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

第二十条  康心基金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挤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抵扣基金资金等情况的,或受助对象弄虚作假的,由东阳市红十字会负责追回救助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红十字会以前下发的康心基金心脏病患者救助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链接: 康心基金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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