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现场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5-07发布者: 浏览量:

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会现场应急救护

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红〔201160

 

 

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切实加强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浙红〔201018号),我会制定了《浙江省红十字会现场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场应急救护师资学员申请表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红十字会现场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稳定的红十字现场应急救护师资(下称“救护师资”)队伍,规范救护师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总会、省会有关进一步加强红十字现场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护师资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经红十字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主要从事红十字现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救护师资应当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倡导和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现场应急救护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护师资的培训工作,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和规范,监督、指导各级红十字会的救护师资培训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救护师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场应急救护师资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救护师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热爱红十字事业,传播红十字运动相关知识,热心红十字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4、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其中专职师资应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毕业文凭;

5、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救护师资具有红十字救护员的权利。鼓励救护师资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发挥骨干作用。参与各类应急救护演练和现场应急救护服务,做到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

 

第三章 现场应急救护师资的培训与发证

 

第七条  救护师资实行分级培训。

省红十字会负责承担红十字(应急)救护员培训的师资的培(复)训。

具备条件的副省级城市红十字会,负责承担辖区范围内红十字(应急)救护员培训的师资的培(复)训。

设区市以上红十字会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救护知识普及教育的师资的培训。

第八条  承担红十字(应急)救护员培训的师资,按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发放救护师资证书。

承担救护知识普及教育的师资,不发放救护师资证书,但须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并通过设区市以上红十字会组织的岗前教育培训。

省红十字会负责监制救护师资证书。

第九条  申领救护师资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报名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救护师资学员申请表》。

2、审核: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推荐到具有培训资质的红十字会进行培训。

3、培训考核:负责救护师资培训的红十字会,根据有关教学大纲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的,经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后,颁发救护师资证书。

负责培训的红十字会应做好学员登记工作,并在培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登记表及培训考核情况反馈给所在地红十字会。

第十条  救护师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师资培训资格权限进行复训,复训合格的,注册新的有效期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救护师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复训申请。由所在地红十字会报送负责培(复)训的红十字会,负责培(复)训的红十字会根据报名情况,及时组织复训。

超过有效期不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师资,不予注册。

复训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救护师资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由持证人向发证红十字会书面申请补办,补办的证书仍使用原有编号。

 

第四章 现场应急救护师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救护师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应注重骨干师资的选拔,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救护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救护师资资料库。资料库内容主要包括师资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从事教学、参加活动情况等。

救护师资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学员登记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成绩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救护师资资料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主管理,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备案。个人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变化的信息上报上级红十字会和省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符合条件的救护师资,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聘用的专职救护师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关系。对聘用的兼职救护师资,承担相应教学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护师资要进行上岗前教育培训,学习应急救护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教学技能等。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对救护师资开展教学评估活动。建立健全试讲点评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学习交流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有关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救护师资备课、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等,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红十字会有权解聘救护师资:

1、有损红十字形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

3、不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合格未能有效注册的;

4、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培训工作的。

第十九条  救护师资有权向受聘的红十字会提出辞聘申请。所在地红十字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辞聘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予备案。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救护师资的证书和证书编号,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制作和编写。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制作、仿冒救护师资证书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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