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性武装冲突
在此种情况下,可适用《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人道法主要是为冲突各方制定的,并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即:
陆战中受伤或生病的军事人员,以及武装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
海战中受伤、生病或遇船难的军事人员,以及海军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
战俘
平民居民,例如:
-冲突各方境内的外国平民,包括难民;
-被占领土内的平民;
-平民被拘留者与被拘禁者;
-医务与宗教人员或民防单位。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1条中的定义,民族解放战争被归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2)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 3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注意的是,《第二附加议定书》的适用条件比共同第 3条所规定的条件要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人道法则是为参加冲突的武装部队制定的(而不论其是否为正规军),同时它也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例如:
受伤或生病的战斗员;
因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
平民居民;
医务及宗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