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4月1日,绍兴市红十字会联合FM93.6绍兴新闻广播《市民与法律》,特邀绍兴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监事长李卫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绍兴市红十字会法律顾问顾群英对《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亮点以及红十字会将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解读、讲述。
主持人:《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出台的背景以及意义是什么?
李卫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红十字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2017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对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强化了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督,增加了“法律责任”专章。1997年9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施行20多年来,对规范和保障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红十字会法修订后的颁布施行,这部法规实施的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新时代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参与人道事业的良好风尚,制定出台《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主持人:这部《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具体有哪些?
李卫峰: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大灾害救援、保护生命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保障新时代浙江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印发《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高红十字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22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新时代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红十字事业法治保障,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条例的施行,有助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保证红十字工作的正确方向,以法治方式落实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要求。
二是落实上位法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红十字会法进行了大幅修订,突出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完善了红十字会组织治理结构,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与红十字事业密切相关的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也相继施行。条例适应新形势新需求,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协调一致,保障和规范本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
三是巩固成熟经验做法促进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期间,对全省红十字会和广大红十字工作者提出三个“继续发挥作用”的重要指示,成为浙江红十字会的宝贵政治财富和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金钥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群团改革工作要求,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实践,形成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政策制度。条例贯彻实施,在固化我省红十字工作成熟经验做法的同时,也将促进解决全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现实问题。
主持人:这部《条例》有哪些亮点?
顾群英:《条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色亮点:一是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条例》通过顶层设计,为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条例》还对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了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创新性、创导性的规定,推动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壮大力量、独立规范运作,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同时对建立基层组织的工作规范、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还明确了基层组织的职责,包括发展会员、志愿者,发挥红十字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等。二是首次明确了红十字会开展生命教育的职责。《条例》强调了红十字会“三救”“三献”“三倡”的主责主业。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的职责,这是全国首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生命教育体系,建设和管理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传播新型生命文化观。”《条例》对加强生命教育师资建设,建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发精品课程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结合省内一些地方的经验做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支持红十字生命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工作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融合开展、协同推进”的创新性规定。三是对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配置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应对生命健康突发事件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置。其中,推动住宅小区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要求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排具备相关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四是强化了对无私奉献的公益行为的褒扬激励。《条例》明确自愿实施应急救护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的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的捐献者以及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等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也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对于这些热心公益、无私奉献,甚至挽救他人生命的群体,《条例》明确了多项褒扬激励措施,引导更多人投身红十字公益事业,引领向善向美的社会新风尚。《条例》重申了《民法典》的规定,明确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并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五是《条例》专门设置了“监督”章节。从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系统监督、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会费监管等各个层面,对红十字会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监督机制。《条例》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范,要求红十字会财产使用应当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应坚持必要、节约和规范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过程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并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公开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主持人:《条例》实施后,市红十字会将开展哪些工作?
李卫峰:2024年是《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施行的元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力度。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市红十字会将继续通过媒体宣传、阵地宣传、政策解读、专题学习等多种方式,在社会上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高潮,让广大红十字工作者、会员、志愿者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真正贯彻《条例》,形成宣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二是主动服务中心大局。市红十字会将立足“党政所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化“助企博爱行”七项行动,在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统筹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大力实施“十项重大工程”和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工作中,找准切入点、创出新业绩。同时保质保量完成政府民生实事“生命守护”工程,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三是充分履职服务社会。聚焦“核心业务”,持续深化“生命救护”行动,继续高水平推进应急救护“九大行动”,启动“家家学急救”计划,确保大家身边都有应急救护的明白人。开展企业及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训,进一步构建市县生命救援、物资救援与心理救援一体化救援体系,不断提升“生命救援”水平。发动社会力量,筹建红十字“爱心使者”队伍,做深做实助医、助学、助困、助残、敬老等人道救助品牌。结合“5.8人道公益日”“9.9公益日”、突发灾害事件等开展网上众筹项目,努力增强“生命救助”能力,不断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