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规范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4-01-24发布者: 浏览量:

    自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执行救灾救助任务的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在车前、车身等处带有红十字明显标志),在通过浙江省境内收费公路时,凭《浙江省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免缴车辆通行费。未执行救灾救助任务的车辆(包括执行任务后的返程空车),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精神,近期,省红十字会与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红〔2013〕62号),为落实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免收通行费工作提供了有效保证。

    《通行证》由省红十字会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监制,省或设区市红十字会签发。《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天,《通行证》在车辆完成救灾救助任务后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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