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培训 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职责。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交通、电力、建筑、矿山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85号)文件,要求各地“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并鼓励红十字会继续做好备灾救灾、社会募捐、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公益性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8号),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交通、电力、建筑、矿山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要适时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到2009年,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以及运输、矿产开发、地质、建筑、电力等高危行业的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普及率要达到80%以上;其它行业的普及率逐年提高。
2001年8月,国家14个部委办局包括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卫生部、旅游局、电力企业联合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与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红十字会要切实组织,开展好救护工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要接受伤员救护培训,并通过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要参加伤员救护培训在内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并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员换发新证时,鼓励未取得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合格证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积极参加现场救护培训,学习掌握伤员急救的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