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浙江频道3月1日电(记者黄筱)3月1日起,《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首次以条例形式颁布施行的红十字地方性法规。
去年12月21日,《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晓芳表示,《条例》立足浙江实际,落实国家红十字会法,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或影响浙江省红十字会工作的关键问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恩玉介绍,《条例》突出先行先试,具有不少创新特色和亮点。例如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创新性规定,提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同时《条例》对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创新性、倡导性规定,推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壮大力量,独立规范运作,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对于老百姓关注的“救命神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置,条例也有创新性规定,提出“推动住宅小区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吴恩玉表示,这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意味着除了传统的公共场所配置点,今后很多人可以在“家门口”找到AED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有效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强化监督,推动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成效和公信力,《条例》设了监督专章,从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系统监督、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会费监管等各个层面,对红十字会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