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斌:依法推动浙江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2-23发布者: 浏览量:

自3月1日起,《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浙江省域红十字事业发展行稳致远、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体现真管用,对标事业促进法

变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思维。条例把体现变革精神作为立法的重要标准。条例着眼促进发展,增加“保障”专章,从保障推动、褒扬激励、禁止性规定等三个层面作出规定,向事业促进法看齐。

保障推动有广度、有精度。条例围绕红十字应急救援、红十字应急救护、红十字人道救助、“三献”工作、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人道传播、红十字工作数字化、红十字会兴办公益事业等各方面,瞄准其亟待强化和有效落实的保障要素,作出指向性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实现了全覆盖、真管用。

褒扬激励有温度、有深度。条例从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褒扬激励范围、享受“三免”政策、应急救护施救行为受法律保护、优先给予人道救助、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方面,关爱和激励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鼓励倡导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红十字事业,传递了法治温度、体现了法治引领。

禁止性规定有力度、有效度。条例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到法规保护,以四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全力保护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不受侵犯,大力保障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为有力维护红十字会的组织声誉构筑法治屏障、形成法律震慑。

拓展工作职责,构筑工作体系

总体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观点。条例把构建红十字工作总体观作为立法的重要遵循。条例牢固树立系统思维,坚持整体谋划、一体推进,坚持全方位塑造、全过程管理,明确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各方职责,筑牢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工作体系。

宽视野,多向度拓展工作职责。条例拓展细化了红十字会“三救”(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三献”(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三倡”(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红十字人道传播等三项倡导性工作)法定职责,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的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同时,条例着眼构建“政府支持、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红十字事业发展格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支持红十字生命教育、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促进“三献”工作等方面的职责。

高站位,多维度构筑工作体系。条例从“红会侧”着眼,强化“五个体系”建设,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生命教育等四个体系,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条例从“社会侧”着眼,以“两个纳入”完善工作体系,明确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地方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此外,条例相关法条还贯穿着政府监督、部门监督、捐赠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上级监督、监事会监督等内部监督,以及捐赠款物收支监督、项目实施监督、会费监管等专项监督。这些共同构成了红十字工作的监督体系。

注重立法创新,引领事业发展

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品质。条例把引领红十字事业创新发展作为立法的重要方向。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既体现开放性,科学借鉴近年来兄弟省市出台的红十字会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表述,更注重创新性,结合浙江实际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引领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固化工作成果,体现浙江特色。条例将近年来浙江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的成果予以固化,转化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条,充分体现浙江特色,充分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历史方位。第一,注重激发基层组织活力,鼓励倡导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二,明确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两个应当”的要求,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应当加强工作指导。第三,明确提出建立执行委员会,并对其法律地位、人员组成和报告对象作出规定。第四,注重数字赋能,对红十字会数字化改革提能升级作出明确规定。第五,明确会费管理“两个应当”的要求,即应当向会员公开、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彰显“两个先行”,引领事业发展。条例按照浙江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的要求,坚持先行先试、领跑示范,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引导推动省域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保障作用。第一,将坚持党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强化突出红十字会的群团组织属性。第二,注重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突出加强应急救援联动、人道资源共享、人道传播合作等方面的区域协作。第三,注重完善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明确提出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第四,注重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保障基础,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第五,注重自我约束恪守原则,明确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应当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应当坚持必要、节约和规范的原则。




(作者:林斌  浙江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原文刊发于《浙江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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