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该如何适应民法典时代

发布时间:2020-07-31发布者: 浏览量:

    ■ 何校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私权保障宣言书”。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的价值,这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的红十字会宗旨高度一致。民法典时代,作为专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且具有广泛群众性的红十字会,应当作出自己的回应。


更加自觉地把保护人的

生命和健康摆在首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即“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生命权是摆在第一位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每个人都只有一次。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宗旨的红十字会,回应民法典时代的要求,首要的是不断强化生命至上的理念,牢牢把握“保护生命、维护人的尊严”这条工作主线,更加自觉地把关爱生命工作放在首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充分彰显了对生命的关怀和敬畏。红十字会法在第十一条中规定红十字会“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这就明确了红十字会是负有法定救助生命义务的组织。参与在危难情形下救助他人生命,对红十字会来说,重中之重是把应急救护培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抱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提高质量为中心,创新培训形式、方法、手段,让更多的公民掌握切实管用的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以便在危难情形下能及时施救。要将民法典和红十字会法关于救助生命义务的规定和职责纳入红十字救护培训课程,强化学员义务意识、担当意识。


    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民法典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这是首次在法律中鼓励和规范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对于推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挽救更多需要移植器官的人的生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红十字会作为这项工作的参与、推动者,应当抓住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让民法典有关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条文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捐献作为一种善行义举被更多的人认同接受,从而不断扩大捐献者队伍,给更多的患者带去重生的希望。同时,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器官捐献的禁止性规定,防止和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于民法思维改进相关工作


    民法典突出人道理念,将人格尊严作为核心概念,从胎儿的民事权利获得,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从明确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到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适应民法典时代的要求,用民法思维改进相关工作。


    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成章,首次明确隐私的定义,界定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规定了保护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由于工作关系,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了会员、志愿者、捐献者、捐赠人的大量个人信息,有的还收集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信息。在当今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工作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无意侵害相关人员隐私与个人信息。因此,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民法意识,自觉承担起保护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特别是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民法典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都事关人格尊严。红十字会在工作中,对每个人都要注意维护其人格尊严。要尊重捐赠人和捐献人的意愿。现实生活中,有的捐赠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肖像,有的不愿意接受采访、媒体宣传;有的捐献者的亲属不愿意公开捐献人的行为,有的不愿意到其家里看望慰问。对此,要予以充分理解,尽量尊重他们的意愿。要平等真诚对待救助对象。人道救助是红十字会一项经常性工作,救助对象大都是困难家庭,在给他们送温暖时,决不能有施舍怜悯的心理,而应抱着平等真诚之心。实施宣传报道也要合理有度,特别是有救助对象肖像的,一般不要公开发表在媒体上。要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权。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权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红十字会在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过程中,要尊重和维护死者的人格权,特别是在遗体接收告别、纪念缅怀和新闻报道等环节上,注意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权,尊重捐献者亲属的意愿,把握好度。


依法维护红十字会自身权益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这为红十字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进入新时代,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和舆论环境的逐步改善,随意损害和侵害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权的现象越来越少,但有意或者无意损害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现象并未彻底杜绝。因此,红十字会要及时抓住民法典时代的契机,把民法典纳入培训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系统人员民法典教育,掌握并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红十字会自身合法权益。


    开展救援、救灾和现场救护,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履行这一职责必然涉及到如果造成受助人损害,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许多红十字救援队伍和红十字救护员担心关注的问题。民法典对此明确作出回应,“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救助人的保护。红十字会要大力宣传普及“救人不担责”的理念,倡导和鼓励更多掌握急救技能的红十字救护员在危急情形下放心放手去抢救他人生命。

 

    (作者系杭州市红十字会原党组成员、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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