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应有良:抓住“牛鼻子” 扎紧“铁笼子” 架起“高压线”

发布时间:2017-09-27发布者: 浏览量:

    ■ 应有良    

    今年5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正式实施,为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责、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加强和推动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红十字会法的实施,抓住了关键少数的“牛鼻子”,扎紧了权力行使的“铁笼子”,架起了守规自律的“高压线”,为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提升公信力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抓住“牛鼻子”

    红十字会法改进了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了组织体系,抓住了关键少数的“牛鼻子”。

    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规定,增设了监事会,形成权责分开的新的治理结构,这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也是红十字会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是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要行使好理事会的决策权力。理事会要研究决定的是事关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加强对理事会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至关重要。因此,要在“四个坚持”上下功夫,即:坚持民主决策,拓宽民主渠道,落实党员干部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依法决策,严格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依法进行,决策违法依法追责;坚持科学决策,实现领导决策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专家咨询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坚持权责统一,决策权力有多大,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多大,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二要行使好执委会的执行职责。在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中,执委会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三重一大”等工作落实的质量效益负有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要注重发挥好执委会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作用。首先,应把好事前的决策关,主动参与事前议事决策,从源头上把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提高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应把好事中的控制关,执委会在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全程主动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和整改,把好决策落实的质量关。再次,应把好事后的责任追究关,依法做好对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做到反腐警钟长鸣。

    三要行使好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红十字会法第八条明确: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应依法做到“四敢”,即:敢问,凡是属于监事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涉及到群众利益的大事,都要认真了解,敢于过问;敢议,对提请理事会、执委会审议的报告,要直抒胸臆,敢于提出建议和意见,提高审议质量;敢管,对不符合议事规则和违法违纪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要敢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使监督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敢查,对理事会、执委会是否依法办事要敢于检查,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侵犯捐赠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敢于参与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纠正。

    扎紧“铁笼子”

    红十字会法完善了内部监管机制,加强了制度保障,扎紧了权力行使的“铁笼子”。

    红十字会法中对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治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要用制度治会。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度不在多,而在于求精、求实。因此,一方面,要抓制度的制定,研究制定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的制度。特别要加大公信力、审计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两公开两透明”“两微一端”信息发布机制,建立“三重一大”工作第三方审核小组,聘请法律顾问、完善专家咨询,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要狠抓制度执行,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落实制度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

    二要用制度管权。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三要用制度治吏。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要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着力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扎紧扎密制度笼子。

    架起“高压线”

    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内部法律责任,明确了履职要求,架起了守规自律的“高压线”。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没有就“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违反红十字会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追究。新颁布的红十字会法以较大的篇幅增加“法律责任”,这既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保护,为依法治会提供了依据。

    一是树立守法意识,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各级红十字会党员干部一定要认清形势,克服侥幸心理,在铸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增强“四个意识”的基础上,认真学深、悟透、弄懂红十字会法,尤其对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要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自觉做到不踩“雷区”、不越“红线”,防止歪风邪气近身附体,固守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是强调执法自觉,建立“不能腐”的权力清单。应以红十字会法为基本依据,坚持“有权就有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围绕组织、职责、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给每个部门、单位、职位的权责划定边界,建立权力清单,明确到底有些什么权力,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实行权责对应,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不能公权私用,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切实杜绝特权现象。

    三是追责必须从严,加大“不敢腐”的惩戒力度。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约束,这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保护。

    (作者系金华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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