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19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在全社会普及红十字知识,引导广大红十字工作者和各界群众更好地学法、知法、用法,广泛开展知善、行善、扬善活动。绍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丁晓燕在绍兴日报重要版面刊登署名文章——《弘扬人道法治精神 建设风尚文明城市》,全文如下:
弘扬人道法治精神 建设风尚文明城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 丁晓燕
1993年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中国红十字会自此有了立会之本、治会之纲;中国红十字事业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中国从此有了法治的内涵。
自1904年建立红十字分会至今,绍兴红十字事业已历经108年。悠悠百年,虽然红十字工作者不断更新换代,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却始终坚定不移。在战争年代,他们组织志愿者赶赴战场,扶伤救难;在和平时期,他们积极开展备灾救灾、救护培训、人道救助、生命关爱、志愿服务等工作。而《红十字会法》的颁布,为红十字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制的保障和法治的规范。在当前全市上下齐心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的背景下,弘扬人道法治精神,广泛传播人道价值、规范推进红十字事业也成为推行绍兴文明风尚的重要内容。
弘扬人道法治精神,须以全民普法为基。《红十字会法》是各级红十字组织和人道事业参与单位的重要规范。要把学法、知法、用法与学善、行善、扬善结合起来。通过普及法律,广大群众认识红十字工作、信任红十字组织,参与红十字事业。因此,普法是弘扬人道法治精神、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加大《红十字会法》宣传普及力度,以鲜活生动、形式多样的方法引导群众认真学法、准确知法、懂得用法,努力为群众参与红十字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弘扬人道法治精神,须以行善扬善为魂。“博爱精神”、“慈善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基本内涵。《红十字会法》的颁布主旨也在于更好地开展红十字爱心事业。因此,弘扬人道主义法治精神必须以行善扬善为最终目的。要广泛动员,充分发动社会方方面面人士发挥优势,参与到红十字事业中来,捐资捐物、热忱奉献,为行善扬善汇聚更多的力量;要广搭平台,组织各类活动、开拓各种渠道、策划各类项目,给予广大群众行善扬善的机会和平台;要优化服务,通过规范管理、温馨反馈、真诚沟通,增强红十字组织的公信力,改善红十字事业的社会环境,为行善扬善创造良好的条件。
弘扬人道法治精神,须以多方保障为责。《红十字会法》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红十字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这些职责也是弘扬人道法治精神、开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保障。要做好资金保障,确保红十字组织运行正常。要做好机制保障,探索建立长效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全面严格的监督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确保红十字工作规范运行。要做好政策保障,研究制订有利于弘扬人道法治精神,开展红十字事业的政策文件,努力为红十字会救灾救护、捐献捐助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红十字事业,跨越国界、跨越宗教、跨越时代,是一项极具生命力的伟大事业。这项事业的延续,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热情参与、真情奉献,需要全体红十字人的倾心付出、全心投入;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配合、大力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继续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理念,大力弘扬人道法治精神,为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建设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贡献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