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机关收支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支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收入是指会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党 费收入、工会费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支出是指会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 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党组会或执委会会议为收支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10万元及以上支出事项(预算分解下达已明确的支出事项,执行时可不再上会审议);
(二)审议各部室5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三)审议各项救助方案;
(四)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五条 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会机关收支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部室职责:
(一)提出经费支出申请,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做好用款事项的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必要合理;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程序,保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掌握本部室预算执行情况,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合法合规,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分项如实核算、统一管理。
(一)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补助收入等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收入需全部纳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核算。
(三)党费收入、工会费收入分别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核算。
第八条 财政预算资金,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执行,出纳登记用款额度,会计入账。
第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财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 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接受捐赠、补助和其他各项收入,应当及时按要求缴入指定账户,不得擅自转入其他账户。
第十一条 上级下拨经费,应当按照财政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费用标准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超标准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未安排预算的,需按预算调整、追加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事前审批要求。
所有支出事项均需按照支出审批权限进行事前审批。未按要求执行审批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事前审批程序。
(一)捐赠资金
除有项目管理办法的外,捐赠资金由赈济救护部提出救助方案及资金分配计划,提交党组会或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印刷
凡印制各种文件、会议资料、书刊和证书等,经办人应在付印前填写《印刷品管理登记表》,经部室审核后,向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备,送定点印刷单位印制。印刷费实行定期结算,一般每月结算一次。
(三)出差
出差人在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表》并按《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工作的通知》(浙红办〔2016〕8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会议、活动、培训
由承办部室填写《会议/培训/活动预算单》,并附详细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相关支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财政部门等文件执行。
(五)因公出国(境)
办公室制定详细方案,提交党组会或执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批。
(六)公务接待
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根据来访单位来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七)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申请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红办〔2019〕5号)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维保维修,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保维修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加油卡充值、过路过桥费等,凭用车记录据实报销。
(八)采购和委托
1.采购货物,需求部室须提前联系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通过政采云在线采购。
2.采购服务,由各部室填写《浙江省红十字会购买服务审批单》,经部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报销审批程序。
(一)捐赠资金支出,由经办人填报相关单据,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至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划拨。
(二)财政资金支出,由经办人填报《报销单》,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工资由人事部门制定工资表,经省统发办核准后,经办人填报《报销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至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销。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托收费用的支付,由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党费、工会费等支出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销要求。
(一)各项支出报销应当按权限审批后送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
( 二)各项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客观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须填写《现金结算说明书》并按程序审批。
(三)经费报销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单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原始单据。票据遗失,必须取得原票据的复印件(车船票除外),加盖原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经报销人、证明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借款管理要求
(一)严格控制现金借款,提倡使用公务卡。
(二)因出差或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预付款)的,经办人应当在申请时清楚、规范、真实、完整说明借款情况并按程序审批。
(三)借款应当在该事项结束后及时逐笔结清,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无合理理由逾期6个月未归还的,从次月起在本人工资中扣还并通报所在部室。
(四)不得垫付与工作无关的款项,预付款(包括转账和汇款形式)视同个人借款处理,不得以借条抵还借款。
第十八条 审批授权机制。因长期出差或特殊情况不能审核审批时,可由上级领导书面授权指定代理人或经党组会或执委会审议决定代理人,送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代理人在代理期间行使审批权力,对相应的审批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例外情况处置。临时突发事项确需简化事前审批程序的,可经审批人同意后提前办理。事后应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此前制订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