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收支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流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收支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执委会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1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
(二)审议各处室超预算支出额度大于5万元(含)的预算调整申请;
(三)审议各项救助方案;
(四)审议预算追加;
(五)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等。
第六条 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会机关的财务活动。
第七条 各处室职责:
(一)提出经费支出申请,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程序,按规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
(三)掌握本处室的预算执行情况,确保收支不超预算额度,确保全年预算支出总体平衡,确保预算执行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第九条 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条 接受捐赠、补助或其他各项收入,应当及时缴入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指定账户,不得擅自转入其他账户。
第十一条按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预算与计划
第十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控制,由各处室依据业务工作计划、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提出,按预算草案编报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各处室经费预算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遇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流程和资金管理要求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需事先审批才可支出的费用
主要是指需要事先经过审批才可执行的事项以及与该事项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救灾救助经费、采购、外出培训、会议、出差等。
(二)无需事先审批可先支出后报销的费用
主要是指用于各单位日常运营的基本经费,如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电话费等。
第五章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支出报销要求:
(一)各项支出报销应当按权限审批后送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
(二)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现金结算的,须填写现金结算说明书。
(三)经费报销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单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原始单据。票据遗失,必须取得原票据的复印件(车船票除外),加盖原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经相关人员证明,相关分管会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四)发展建设类项目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支付合同款。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审批
(一)行政经费支出
支出预算已分解至各处室的,由经办人填报相关单据,由财务人员审核后,经处室负责人审批,至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销,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执委会、党组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支出预算未分解至各处室的,经财务人员、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至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销,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执委会、党组会审议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二)捐赠资金支出
由赈济救护处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或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由经办人填报相关单据,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至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销。
第六章 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第十八条救灾救助经费
救灾救助经费是用于突发灾害和困难群体救助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总会、政府经费划拨和社会捐赠。其使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救灾救助经费根据救助对象、救助需求不同分为灾害救助经费、日常救助经费、专项救助基金、经常性项目经费和定向捐赠救助经费等。主要由赈济救护处提出救助方案及分配计划,按照《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印刷费
加强印刷费用开支管理。凡印制各种文件、会议资料、书刊和证书等,经办人应在付印前填写印刷品管理登记表,经处室审核后,向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备,送定点印刷单位印制。印刷费实行定期结算,一般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条差旅费
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乘坐飞机,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按省财政厅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议、活动、培训费
会议、活动、培训班经费支出,应遵循《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2013〕82号)、《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由承办处室拟定预算,提前15天向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相应费用支出应按财政下达指标,统一归口由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管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七章 借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借款管理要求
(一)严格控制现金借款,提倡使用公务卡。
(二)确因出差或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预付款)的,经办人应当清楚、规范、真实、完整填写相应单据,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个人借款应当在该事项结束后及时逐笔结清,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无合理理由逾期6个月未归还的,从次月起在本人工资中扣还并通报所在处室。
(四)不得垫付与工作无关的款项,预付款(包括转账和汇款形式)视同个人借款处理,不得以借条抵还借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审批程序
业务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支出事项、所对应的预算项目及收款人信息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经费使用申请审批单据或事前审批单据,提交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确认,经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