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关爱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6发布者: 浏览量:

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关爱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加强公益项目管理,维护捐赠方权益,保护受益方利益,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有关规定及康心关爱项目合作协议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康心关爱项目是由省红十字会、东阳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和有关县(市、区)红十字会联合发起的心脏病患者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对省内山区26县(市、区)及其他加入项目市、县或单位范围内心脏病手术患者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心脏病手术患者家庭开展困难救助。

第三条  根据人道所需和医疗机构的实际医疗水平,确定浙江省台州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和东阳市人民医院为项目定点医院。

第四条 建立康心关爱项目联合体(以下简称项联体),由省红十字会、有关市、县(市 、区)红十字会、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参与项目捐赠的爱心单位及个人组成。项联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项目进展情况,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吸纳新成员。

第五条 康心关爱项目实施遵循“定向捐赠、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设立“康心关爱”基金,接受社会爱心企业、个人定向捐赠。自2025年起连续五年,每年筹集300万,总计15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的全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募集的总额,上一年度的结余金额直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章  救助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申请项目救助患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省内山区26县(市、区)及省内项联体范围内的心脏病手术患者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心脏病手术患者家庭;

2. 在项目定点医院接受心外科治疗,由项目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资料;

3. 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的承诺书。

对不能提供以上依据的患者,在有充分事实证明的条件下,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项目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审核,报请项联体办公室研究,审批通过后方给予救助。

第九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提供人道生活困难救助,救助额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照医药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的90%比例予以救助;

2. 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照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50%比例予以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患者可向项目定点医院提出救助申请,项目定点医院负责受理、审核。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关爱项目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成年患者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 未成年患者提交家庭户口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以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无法证明监护关系的需补充提交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3. 患者家庭经济困难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定点医院负责材料初审,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定点医院按照救助标准计算拟救助金额,连同《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关爱项目救助申请表》、申请材料及患者手术记录、医疗收费票据报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审核不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接到项目定点医院初核意见后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由项目定点医院按照拟救助金额先行垫支,其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申请拨款,及时将等额资金拨付至项目定点医院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由项联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项联体办公室设立在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项目筹资募捐、社会宣传、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项目定点医院担任项联体组长单位,组长单位实行轮值制,每年轮换一次,负责项联体会议的召集、组织等相关工作。东阳市人民医院为首轮组长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

1. 接受项目捐赠资金,设立专门科目进行资金管理;

2. 根据项目进度及时下拨项目资金,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

3.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 协调召开项联体年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负责项目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1. 参与筹措项目资金;

2. 负责对项目定点医院上报的项目救助申请的复审,向省红十字会申请项目救助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定点医院;

3. 负责对项目救助的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4. 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整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并归档;

5. 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6. 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典型事例挖掘与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

7. 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红十字会书面上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定点医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1. 协助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筹集;

2. 承担申请人申请材料受理及初审等日常工作;

3.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程、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依法执业,规范行医;

4. 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的核定标准,控制治疗费用,保证服务质量;

5. 对照救助标准计算拟救助金额,向相应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提交救助资料,结算救助资金;

6. 协助做好典型事例挖掘、项目宣传、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

7. 接受捐赠方、当地政府、有关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联体其他成员有关职责:

1. 有关市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项联体开展的活动,开展项目资金筹集,加强对县(市、区)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工作指导;

2. 项联体爱心单位配合做好项目宣传,动员爱心人士参与项目筹资,对项联体和项目提出意见建议,对项目救助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康心关爱项目资金管理,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抵扣基金资金等情况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激励与退出

第二十条  实施地红十字会筹集的项目资金,计入当地年度社会筹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计划基金使用分配中,对筹集基金数额较大的地方进行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康心关爱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适时组织项目扩面,增加项目实施地和定点医院。

第二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对贡献大的爱心单位和个人进行褒扬,符合捐赠额度条件的,推荐参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年度人道奖、奉献奖和博爱奖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项目定点医院开展心脏病外科学医疗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实施中有违规救助、产生负面影响或网络舆情的,经项联体研究,将作出取消项目定点医院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修订的《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关爱”项目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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