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5发布者: 浏览量:

浙江省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买卖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采购合同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相关服务等日常公用项目的采购组织和验收,协同、指导其他部室的相关采购工作;

(二)汇总各部室申报采购的预算和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需求;

(三)妥善保管各部室提交归档的采购资料,做好统计分析;

(四)协同处理采购纠纷。

第五条 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汇总上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条 各部室(含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预算已分解批复至各部室的项目采购,按要求组织部室采购项目的实施,根据需要参与日常采购相关工作;

(二)申报采购项目的预算和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

(三)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四)按要求参与或组织部室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按规定归集整理采购资料,及时向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报送归档材料;

(六)组织处理采购项目的采购纠纷。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七条 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八条 各部室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每年申报项目预算时,需按照要求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使用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需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采购预算。

第九条 办公室汇总各部室申报采购项目预算,审核采购需求。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预算批复后,各部室根据批复结果,拟订各项采购(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非政府采购)的工作计划和采购需求,及时汇总至办公室,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 采购申请及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采购事项,由需求部室提前联系办公室,确认采购和委托方式,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财政性资金采购:

(一)可通过政采云采购的,由需求部室经办人提交部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 申报预算执行建议书,经省财政厅审批下发预算执行确认书后,办公室采购岗位组织实施采购。货物类的采购,由办公室汇总各部室需求后,统一办理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

(二)无法通过政采云采购且已下达各部室的预算资金,由需求部室以合理、节约、高效为原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据实报销;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协助组织采购。

(三)会议、培训、租车、应急处置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流程组织实施采购的,按具体实际情况实行。

上述采购和委托,1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党组会或执委会研究同意(预算分解下达已明确的会议、培训类支出事项,执行时可不再上会审议)。

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

使用捐赠资金的采购,捐赠人有指定要求的按照捐赠人要求采购,但是捐赠人与供应商、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相关利益关系。

捐赠人无指定要求的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参照财政性资金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

第十二条 采购形式主要包括:

(一)自行采购。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 以下的采购。采购组织部室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可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可自行采购。预算外的采购项目,需先取得预算调整或调剂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申请。

第十三条 达到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情形的采购,需求部室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需求论证与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四条 通过政采云组织的所有采购,以及未通过政采云且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需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协议(订阅报刊杂志等无法签订合同的特殊事项除外)。未通过政采云且小额高频的采购,可按年度签订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审批与签署、采购资金的支付分别按照会机关合同管理和收支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合同经办部室需重新发起采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并且保证原合同采购金额与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预算范围内。

第五章 采购验收

第十七条 货物类验收,由办公室牵头会同需求部室等人员共同验收,机关纪委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货物的质量、数量、参数、型号是否与合同描述的一致。

服务类验收,由需求部室组织验收,机关纪委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成员由需求部室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 表(如有)及相关技术专家(可以是内外部专家)等组成,机关纪委派员现场监督(会议、培训等支出事项可根据实际参加情况组织验收)。直接参与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 验收人员、机关纪委代表(如有)应当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完毕,所采购物品需纳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的,应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领用人或保管人签字确认。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由办公室办理入库手续,统一保管和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如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废标或采购任务紧急等原因,需调整采购方式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 由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采购受到质疑和投诉的,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牵头会同需求部室研究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书面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针对投诉事项,办公室应当会同需求部室及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采购档案应按照“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采购部室应当按照档案规范要求收集、归档、管理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经办人员或责任人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编制清单,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归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应当做好采购信息管理工作,杜绝无关人员接触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对于涉密的采购项目,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或设置保密条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依据省财政部门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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