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捐献人体器官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31发布者: 浏览量:

    为探索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努力扩大人体器官供给来源,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确定我省为全国首批人体器官捐献试点省(市)之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医疗卫生单位和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密切协作,经过充分的宣传,已经有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自愿、无偿捐献了受害人死亡后的器官。在全省已成功实现人体器官捐献的20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实现捐献的有10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捐献成为当前我省人体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红十字会、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互联、互补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现就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捐献人体器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医学进步的最主要成果之一。人体器官捐献是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推广应用、造福于民的需要,是贯彻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是弘扬无私奉献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国际经验和我省试点工作实践,道路交通事故是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的主要来源之一。各级红十字会、卫生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发挥优势,合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在全社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卫生部门要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宣传普及。特别要主动会同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在驾照申领年检、车辆年检、交通事故调解等服务窗口,采取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高危人群的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站、电视、报纸宣传栏目等平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宣传。

 

    三、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反馈工作

 

    建立人体器官信息联动机制,在各地的红十字会、卫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人体器官捐献联络员。选配熟悉业务、善于沟通、富有爱心的业务骨干负责人体器官捐献联络工作。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等。各级红十字会、卫生部门要加强联络员业务培训,重点培训人体器官捐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等。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联络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在处置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红十字会、卫生部门通报信息。配合红十字会、卫生部门向受害人亲属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协助动员自愿无偿捐献。对已经作出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的交通事故案件,要从有利于人体器官安全、健康移植的时间要求,优化依法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依法调解交通事故。对符合《浙江省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有关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要配合当事人及其亲属,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

 

    四、坚持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卫生部门要树立生命至上理念,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力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虽经救治生命体征确不可逆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其亲属作出自愿无偿捐献受害人器官决定后,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专家进行评估确认。对符合捐献条件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卫生部门启动捐献程序。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捐献工作流程,对捐献者及其亲属提供善后处理、困难救助等人道关怀服务。卫生部门的器官获取组织要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做好器官获取后的遗体遗貌恢复工作。为提高获取器官的时效性,保证器官质量,改善受益者的生命质量,对受害人交通事故死亡原因的法律认定工作可与器官获取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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