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31发布者: 浏览量:

    为积极探索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努力扩大人体器官供给来源,更好地挽救生命,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确定我省为首批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省(市)之一。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2012年2月底,全省登记器官捐献自愿者730余人,成功捐献20例。

 

    为弘扬捐献者“捐献器官、延续生命”的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改进捐献者丧葬服务,减轻捐献者家庭的丧葬负担,体现政府的人道关怀,现就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医学进步的最主要成果之一。人体器官捐献是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推广应用、造福于民的需要,是贯彻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是弘扬无私奉献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需要。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的丧葬服务工作,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人道关怀和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深入健康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殡葬服务机构,负责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遗体处理,落实专人负责,开通“绿色通道”,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丧葬服务。

 

    二、对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费用实行优惠

 

    (一)免除捐献者殡仪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者,免除遗体接运费、遗体停放费、遗体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等4项基本服务项目费。

 

    已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或因户籍等原因不能享受当地惠民殡葬政策的捐献者,其殡仪基本服务项目费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捐献者家庭提出使用告别厅、遗体化妆、购置骨灰盒等基本服务项目外的其他殡仪服务需求所产生的费用,殡葬服务机构要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执行。对仍然需要由捐献者家庭负担的费用由省财政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殡仪服务项目及费用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

 

    (二)对捐献者的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购置所需费用,由省财政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例1万元。对入葬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的捐献者,入葬地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予以优先安排。

 

    三、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费用结算管理

 

    (一)捐献者丧事经办人凭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本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捐献者有效身份证明(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捐献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捐献者为在浙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者为驻浙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者为临时来浙人员的,由捐献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出具有关证明。

 

    (二)殡葬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减)费项目和标准,在办理丧葬手续时直接予以免(减)除。

 

    (三)捐献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做好有关费用的先行垫付、财政补助经费的登记汇总等工作,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底实际发生的需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清单报送省红十字会和当地财政部门。上述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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