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30发布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增强红十字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工作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基本原则,致力于减轻最易受损害群体的痛苦。

 

    第三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救灾救助工作是政府救灾救助工作的补充。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募捐活动,保障救灾救助工作的开展。募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各级红十字会不得直接向辖区外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但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境外捐赠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章 救灾救助资金的接受和使用

 

    第六条  救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上级红十字会拨付、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向捐赠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通过银行汇款、邮局汇款等方式捐赠的,应根据捐赠者提出的开票申请,在核实已收到捐赠款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捐赠票据并寄送。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方式捐赠的,凭捐赠者提供的捐款记录截图等信息,经核实后开具捐赠票据并寄送。

 

    捐赠者匿名、地址不详或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做好相关记录和公示。

 

    各级红十字会可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感谢信等。

 

    第八条  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资金,捐赠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注明用途,必要时要求捐赠方提供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

 

    如捐赠意向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或难以实施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予接受。

   

    第九条  救灾救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前应制定救灾救助方案,按审批程序报批。使用完毕后,及时向捐赠方反馈。

 

    以项目形式使用救灾救助资金的,应当由各方共同签署项目协议书。用于长期性公益项目的资金,应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定向捐赠的救灾救助资金,如确需调整使用方案和用途,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捐赠者如需查询、复制其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协助、支持。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的项目支持费,其提取和使用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及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系统捐赠款项目支持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浙红〔2009〕2号)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捐赠资金中列支项目支持费,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上级红十字会拨付和政府划拨的救灾救助资金,主要依据灾情和下级红十字会的救助申请,经考察评估后下达。

 

第三章 救灾救助物资的接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救灾救助物资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上级红十字会拨付、专项采购等。

 

    第十四条  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的救灾救助物资,凭上级红十字会物资分配通知(表2),经验收确认后,填写物资储备通知(表6),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适用于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物资时,应当要求捐赠者出具物资捐赠意向书、捐赠清单、企业资质和产品质量等相关证明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物资质量合格证明和价格证明等。

 

    资料齐全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一般物资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因品种、数量较多或其他原因导致验收难度较大的物资,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验收入库。特殊情况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的,应当向捐赠者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当及时向捐赠者开具物资收据。

 

    捐赠者如需开具捐赠票据的,应提供物资公允价值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开具。

 

    第十八条  用于救灾救助目的的物资,其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灾情和救助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按审批程序报批后进行。

 

    紧急救援时物资的采购一般应在三家以上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对涉及灾区紧急救助、医疗、防疫、安置等方面特别紧缺物资的采购,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可先采购,再公示。采购物资的包装上要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用捐赠资金采购的,如捐赠方有要求,可标注捐赠方名称。

 

    第二十条  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储存和运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对储存的物资要定期组织检查和清点,对临保、失效、过期等物资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对长期储存的救灾物资要及时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一条 救灾救助物资运输年度预算费用达到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招标采购后确定运输单位,运输价格按招标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救灾救助物资的发放,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根据灾情和救助工作需要,制定救灾救助物资分配使用方案,按审批程序报批后发放。

 

    定向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如确需调整使用方案和用途,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用于紧急救灾的物资,接受地红十字会应在第一时间将物资分配发放给受灾群众。发放前,应将受助者名单及相关要求张榜公布,发放时受助者签收手续必须完备。对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用于日常救助的物资,按分配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分配使用救灾救助物资时,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对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的救灾救助物资,在分配使用完毕后,按要求将物资收据(表4)、物资分配计划(表3)、执行结果报告(表5)及相关图文资料等及时反馈给上级红十字会。

 

    所采购物资的资金来源为上级红十字会拨付救灾救助资金的,在该批次物资分配使用完毕后,按要求将收款收据、物资采购情况报告(表8)、物资分配计划(表3)、执行结果报告(表5)及相关图文资料等及时反馈给上级红十字会。

 

    第二十五条  救灾救助物资在接受、运输、储存、分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拨付地与接受地红十字会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救灾救助款物的信息公开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救灾救助款物的监督检查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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