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考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0-31发布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关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精神,推动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省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考评活动,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青少年工作,推动学校德育、素质教育深入开展,提升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水平,确保红十字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开展省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考评活动,应当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彰显红十字特色;紧密结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气息。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校红十字会的,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参加省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的考评活动。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五条  省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标准:

 

    1.工作环境良好。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列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人、财、物、活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学校领导重视、学生会员主体、教职员工参与的局面基本形成。

 

    2.组织体系健全。依法依规建立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学校各年级、班级和教职员工中的红十字组织体系健全完善,架构合理。

 

    3.管理科学规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重视会员发展工作,会员意识普遍增强。中、小学校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80%以上的会员队伍,高校有占全校注册师生总数20%以上的会员队伍。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志愿者招募、登记、培训、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4.工作成效明显。坚持红十字特色,在传播红十字文化、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生命健康教育、组织人道实践活动等方面积极工作,学生、家长和社会反响良好。

 

    5.省红十字达标校要求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在三年以上,省红十字示范校要求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在四年以上,且取得省红十字达标校称号。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考评工作,视情对申报和命名的学校开展抽查。受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当地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的考评推荐工作。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制定《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考核评估细则》。

 

    考核评估实行百分制。达标校得分须在80分(含)以上,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示范校得分须在90分(含)以上,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第八条  考核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由学校红十字会自主申报,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考评推荐,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审核评定。

 

    考核评估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九条  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由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四部门联合进行命名和表彰。

 

    对拟表彰的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优先安排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在项目经费、人员培训、参加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的监管。对放松日常管理、工作水平下降,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损害红十字会形象的,应当报请原命名表彰机关,及时作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21日颁布的《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考核评估细则(中小学部分)

    2.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考核评估细则(高等院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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