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朝聚光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益方权益,加强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朝聚光明”项目(以下简称“朝聚光明”项目)由朝聚眼科医院集团及下属杭州西湖朝聚眼科医院、嘉兴朝聚眼科医院(以下简称朝聚眼科医院集团)捐赠资金设立,专项用于开展困难家庭和特殊人群眼疾患者救助、60周岁以上老人及14周岁以下儿童眼疾筛查、眼疾预防和保健知识宣传普及与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朝聚光明”项目旨在通过医疗救助,让更多困难家庭和特殊人群的眼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和康复;普及眼保健及眼疾防治知识,积极营造爱眼护眼良好氛围。
第四条 朝聚眼科医院集团所属的杭州西湖朝聚眼科医院和嘉兴朝聚眼科医院为项目定点医院,承担项目有关任务。
第五条 “朝聚光明”项目遵循“公开透明”和“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 朝聚眼科医院集团捐赠资金(2014年起,每年捐赠200万元,连续5年,共计1000万元);
(二) 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三) 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项目合作筹集的资金;
(四) 资金增值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朝聚光明”项目实施期间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可以直接用于救助对象或捐赠方指定用途外,经捐赠方同意,也可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项目资金。
第三章 受益对象
第八条 项目受益对象主要分为三类:
(一)眼疾救助对象: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军烈属、见义勇为者,在项目定点医院接受白内障、角膜病变、糖网病等眼疾治疗的患者。
向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或项目定点医院申请救助的其它生活困难的眼疾患者,经捐赠方同意,也可纳入救助范围。
(二) 眼疾筛查对象:项目实施地按计划确定的60周岁以上老人及14周岁以下儿童。
(三) 眼疾预防和保健知识培训对象: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学校等单位相关人员。
项目受益对象应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且在项目定点医院诊疗的白内障、角膜病变、糖网病等眼疾患者,在结算诊疗费用时由项目定点医院予以救助,救助额度以每人4000元为限,超过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
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药费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再给予救助。
第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取得救助,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年度计算单位。
以本项目名义,向社会发出呼吁募集捐款,对特定对象进行救助的,所募集的捐款原则上全部用于其医疗救助。如捐款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纳入本项目专项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项目定点医院、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浙江省红十字会“朝聚光明”项目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或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三)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军烈属、见义勇为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其它生活困难的眼疾患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或日常居住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企业)出具并盖章的有关证明。
(四)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定点医院负责资格审查、信息告知、眼疾诊断和治疗等事项。
救助对象在办理费用结算手续时,由项目定点医院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直接减免救助部分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定点医院按季度向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报送救助对象有关材料。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材料,审核通过的,按季度向省红十字会报送规定格式的汇总表,并将省红十字会审批同意后下拨的救助资金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定点医院。
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对救助对象已核减的医药费由项目定点医院承担。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由省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捐赠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红十字会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项目定点医院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职责。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朝聚光明”项目每年的使用资金不超过当年募集资金总额。项目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地在预算额度内按实结算。省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可相互适当调剂。有结余的,纳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朝聚光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重点检查信息披露是否公开、透明;申请资料是否属实;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资料保存是否完好等。
第十七条 “朝聚光明”项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捐赠方等监督检查。如发现挤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救助对象名不符实的,由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或上级红十字会负责追回所涉项目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捐赠方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八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制定“朝聚光明”项目方案和管理办法;指导、检查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开展项目活动;向捐赠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项目信息;做好“朝聚光明”项目的有关宣传工作;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及时下拨和调整项目资金。
省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仅提供困难救助,不承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负责制订当地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项目实施保障;组织当地的项目启动仪式和宣传报道;救助对象的审核,定期与项目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定期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做好项目救助档案资料管理;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告项目信息;组织举办知识大讲堂、业务培训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定点医院负责做好项目救助对象的检查、筛选、收治及信息告知;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项目实施保障;对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资格初审,按规定减免其医疗费用;收集项目资料,定期向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进行费用结算;向社会公告项目信息;做好项目咨询、宣传、培训工作;做好筛查、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保护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浙江省红十字会“朝聚光明”项目救助对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