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红〔2012〕34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项目定点医疗机构: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项目是“情暖浙江·红十字博爱公益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商项目资金捐赠方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在杭州余杭区、宁波奉化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上虞市、金华东阳市、舟山市先行开展项目试点,并确定余杭区妇幼保健院、奉化市妇幼保健院、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上虞市妇幼保健院、东阳市妇幼保健院、舟山医院(舟山市妇幼保健院)为首批项目定点医疗机构。
项目实施期为5年,起止时间为
2012年
7月
1日
至
2017年
6月
30日
。
希望各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省红十字会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签署的有关协议,认真组织实施好“母婴平安”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联系。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各附件由省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并提供电子文档,各地可据此自行印制。
附件:1、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受助者申请须知
2、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
3、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金资助对象
汇总表
4、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公益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下称“母婴平安”项目)由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资,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用于资助外来务工人员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医疗救助。
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管理,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协助省红十字会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 “母婴平安”项目旨在努力保障资助对象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围产保健率和自我保健意识;努力推动项目实施地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关心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条 “母婴平安”项目的实施遵循量入为出,总量控制,试点先行、不断探索,规范管理、高效救助,上下联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五条 “母婴平安”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赠1000万元。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捐赠200万元。
(二)接受政府财政资金的资助;
(三)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四)省红十字会和有关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和项目合作筹集的资金;
(五)项目资金增值收益;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母婴平安”项目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可以直接用于资助救助对象或捐赠方指定用途外,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但应征得捐赠方同意,所得款项计入项目资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非浙籍孕产妇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时可申请本项目的资助:
(一)其本人或配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的;
(二)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医药费总额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资助标准的。
项目实施地提出的其它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须经捐赠方和红十字会同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资助对象,其住院分娩医药费超过3000元的,对超过部分的医药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救助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医药费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医药费在3000(含3000元)-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按超过3000元部分的实际数的20%给予救助;
医药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先按超过3000元、小于5000元部分的实际数的20%给予救助,再按其超过5000元部分的实际数的30%给予救助;
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第九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资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资助对象的实际医药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母婴平安”项目,用于救助其他对象。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可向项目实施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或配偶用工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三)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核减救助部分的医药费,其余部分的医药费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季向当地红十字会报送资助对象《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住院分娩医药费清单和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当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按核定的实际数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由省红十字会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捐赠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其定点医疗机构签署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一家具有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有关申请表,经实施地红十字会审核后,由省红十字会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母婴平安”项目每年的救助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省红十字会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地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接产数,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实行定额结算。项目实施地在额定的资金范围内,按实结算;有结余的,由省红十字会纳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超过定额的,由项目实施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信息披露和公开工作,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足额及时,资料保存全面完好。
第十九条 “母婴平安”项目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和捐赠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挤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和工作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或上级红十字会负责责任追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各方职责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进行资金结算,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项目评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终审,向捐赠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媒体宣传捐赠方的爱心善举;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并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协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一家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救助执行材料,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救助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指导;定期向省红十字会上报项目资金资助汇总表及项目实施情况,向省红十字会申请救助资金,组织当地媒体宣传捐赠方的爱心善举,对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建立相应救助机制,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的保健水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创造条件为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的围产保健实行免费建卡,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监测,对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住院分娩医药费实行限价政策和围产保健费用减免政策;按季向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结报救助经费;负责项目的宣传和告知工作,接受捐赠方、当地政府、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做好相关资料整理、保存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7月
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