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04发布者: 浏览量: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关于法律的施行日期

    法律的施行日期,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开始施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这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元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条加以规定。法律施行的起始日期,通常根据该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而确定。

    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必然产生了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本条是红十字会法生效日期的规定,是解决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开始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第八十条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目前这种情况已经比较少见。

    二、关于红十字会法的施行日期

    红十字会法采用的是上述第一种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本法于2017年2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红十字会法定于2017年5月8日正式施行,是具有特殊意义的。5月8日是世界红十字日,也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亨利·杜南的生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痛苦,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首先倡议每年举行为期3天的“红十字休战日”活动,在此期间大力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思想,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减少战争。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的这一倡议受到了国际红十字界的普遍赞赏和支持。

    1921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十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决议,向各国红十字会推荐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第十一届红十字国际大会建议在全世界范围内规定一天为红十字日,并指定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和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第十四届红十字国际大会设立了由捷克斯洛伐克、比利时和红十字会协会共同指派的委员会,实地考查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休战日”的组织工作和实践经验,充分肯定了这项活动的意义和成效。

    1948年,红十字会协会(即现在的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在执委会会议上正式建议,以亨利·杜南的生日5月8日作为世界红十字日。同年,红十字会协会第20次理事会会议批准了执委会的建议,正式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World Red Cross Day)。从此以后,每年5月8日,红十字会协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进行一系列纪念活动,各国红十字会也根据本国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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