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好人法”颁布 让“好人”敢挺身而出

发布时间:2024-01-22发布者: 浏览量: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团体,红十字会的募捐、救灾、救助、应急救护、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备受社会关注。新颁布的条例共八章50条,对红十字会的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了明确。

“救命神器”将布设到家门口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是公认的抢救心跳呼吸骤停病人“救命神器”,关键时刻可为病人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被喻为“生命的消防栓”。截至目前,我省公共场所已配置AED1.56万余台,实现户籍人口每万人3.06台,提前超额完成健康浙江任务指标(每万人1—2台)。但对于挽救生命的需求来说,这一数量还远远不够。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场站、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场所、住宅小区、商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红十字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应急救护一体机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相关使用技能。其中,推动住宅小区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还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公共场所配置点,今后很多人可以在家门口找到这个“救命神器”,关键时刻第一时间用得上。

“救命神器”配置以后,还得有人经常维护和管理,并学会使用它。条例规定,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排具备相关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设施设备具体位置等信息。按照省红十字会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管理实施意见,配置场所应至少配备5名应急救护持证人员,并设置AED“机长”。这也为这些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真正发挥为生命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鼓励并保护“好人”挺身而出

2023年2月,舟山普陀一名游客突发心跳呼吸骤停,一名路过的红十字救护员和周围群众接力救护,成功施救的短视频火遍全网,达到数亿的传播量。在浙江,这样的应急救护成功施救案例每年都有几十起。截至2023年10月,浙江省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已达40%,每10人中就有4人接受过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有顾虑,自己不是医学专业出身,救人的过程中万一操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怎么办,会不会自惹麻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确定了善意救助者的责任豁免规则,对于唤起社会良知、引领文明风尚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据此作出规定,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并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条例还明确,对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等,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见义勇为奖励。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紧急施救行为的鼓励和施救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倡导更多人“学急救、会急救、敢急救”。

对“三献”行为予以褒扬激励

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以及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等群体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对于这些热心公益、无私奉献甚至挽救他人生命的群体,条例明确了多项褒扬激励措施,引导更多人投身红十字公益事业,引领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弘扬新型生命文化观。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保障激励政策,支持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支持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同时将无偿献血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褒扬激励范围。

条例规定,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三免”优惠待遇,即:免费游览政府投资或者主办的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

此外,条例还就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人员困难优先帮扶、公共信用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

全方位监督  让善款在阳光下运行

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有效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强化监督,推动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成效和公信力,条例设了监督专章,从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系统监督、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会费监管等各个层面,对红十字会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监督机制。

条例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应当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并坚持必要、节约和规范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应当通过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省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等,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使用和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等信息,完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还赋予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来源:浙江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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