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孚传:坚持依法治会依法兴会 推动省域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2-23发布者: 浏览量:

3月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浙江实际,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在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的轨道上,有力推动省域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聚焦主责主业,大力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

红十字会是人道主义组织,恪守“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的宗旨使命,并由此出发组织开展各项相关工作。为此,条例聚焦红十字会主责主业,聚力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红十字会的宗旨使命、职责任务予以固化,作出一系列相关规定,努力为红十字会更好地为国奉献、为民造福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是坚持一条主线贯穿始终。条例坚持生命至上,在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的立法目的。这一规定强调突出两个层面,既强调“保护”,侧重于身体层面,重视生命权和健康权;又突出“维护”,侧重于心灵层面,重视人格尊严。“保护”与“维护”,是“身”和“心”的统一,是由低到高的两个不同层次,是对生命个体全方位的呵护。这是条例立法的核心理念,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条例始终,成为条例的一条主线。

二是确立一揽子职责赋权赋能。条例注重赋权赋能,高举人道旗帜,崇尚保护生命和健康,在“职责”专章明确了红十字会开展“三救”“三献”“三倡”(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红十字人道传播等三项倡导性工作)和红十字生命教育等工作职责,并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作出明确规定,积极营造“救”在身边、“献”在行动、爱在“浙”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强化一系列保障护航护佑。条例着眼高质量发展,在“保障”专章明确了支持“三救”“三献”“三倡”和生命教育等红十字事业各领域工作的各方职责。同时,条例还就参与“三献”的人员纳入褒扬激励范围、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应急救护施救行为免责,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相关人员守信信息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为有效保护生命和健康,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夯实基层基础,积极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红十字会在基层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红十字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承担着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能,是中国红十字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章程和相关规定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红十字会贯彻落实深化群团改革精神的需要,是更有效更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需要,也是红十字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为此,条例对夯实基层基础作出了明确规定,积极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

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条例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规定,创造性地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推动红十字会的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条例鉴于浙江各类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已经达到2.94万个,并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有效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发挥着重要而特殊作用的实际,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作出倡导性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赋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二是注重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规范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在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短板,还缺乏成体系的配套管理办法的现状,明确规定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规范。条例坚持压实责任,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深化红十字会改革的各项举措落到基层,保证基层工作力量,使基层真正强起来。

三是明确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条例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作出概括性规定。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第一,发展会员、志愿者;第二,发挥红十字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第三,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第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强化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履职,对于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基础,把红十字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非常重要,也是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的重要一环。

强化工作监督,努力锻造红十字会公信形象

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眼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着眼提升社会公信力,强化信息公开,强化监督体系建设,构建涵盖政府监督、部门监督、捐赠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上级监督、监事会监督等内部监督,以及捐赠款物收支监督、项目实施监督、会费监管等专项监督的全方位综合监督体系,为有效锻造红十字会公信形象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

一是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外部监督。条例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职依法接受同级政府和审计、民政等部门监督作出规定,直接反映了红十字会是政府人道领域助手的身份。条例还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红十字会自觉接受捐赠人监督等作出规定。此外,条例还赋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红十字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明确监督的落实方式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

二是坚持刀刃向内,强化内部监督。条例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设立捐赠资金专户、加强捐赠款物专账管理、推进第三方机构审计和审计结果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还就加强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强化监事会监督履职、落实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和工作督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强化专项监督。条例就落实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两方式”,聚焦捐赠款物收入使用、公益项目实施、招标采购“三重点”,坚持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四原则”,对加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还对加强会费收缴、使用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应当向会员公开、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作者:张孚传  浙江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原文刊发于《中国红十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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