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解读|第一条、第二条

发布时间:2024-03-01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是对《条例》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地位、定位、性质和活动准则,支持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红十字博爱周,红十字会省域层面区域协作和对外交流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开宗明义地从五个方面揭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阐述了立法的主要意图。

第一,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本条例立法的出发点,包含着两层含义,既强调“保障”,也突出“规范”。

第二,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这是本条例立法的着眼点。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社会的崇高事业,也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更是需要大力推动和倡导并予以法律保障的事业。

第三,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这是本条例立法的精神旨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活动。”红十字之所以能够成为引领全世界人道主义运动的旗帜,就在于蕴含其中的、被称为人类社会道德高地的红十字精神。

第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本条例立法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在人道领域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制定出台《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五,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这是本条例立法的核心理念,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条例始终。它包含着两层含义,既强调“保护”,侧重于身体层面,重视生命权和健康权;又突出“维护”,侧重于心灵层面,重视人格尊严。“保护”与“维护”,是“身”和“心”的统一,是由低到高的两个不同层次。

本条还明确了立法的主要依据。立法依据是指制定法律或法规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第一,《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本条例主要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作出细化规定,既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上位法的有效实施,又体现浙江特色,在不与上位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结合浙江实际,扩大上位法调整范围,对上位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第二,本条例有关募捐筹资、捐赠款物管理、红十字志愿服务、器官捐献管理、造血干细胞捐献褒扬等方面的规定,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志愿服务条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本条例还结合浙江实际,将近年来我省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的成果予以固化,转化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条,充分体现浙江特色,充分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历史方位。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法规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或法规的适用范围,又称调整范围或者效力范围,是指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本条主要是就法规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作出的规定。本条所指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是指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以及与其相关的所有活动,当然也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追责的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行为或活动。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对此范围内的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都具有约束力。

本条例规定的调整对象为“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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