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解读|第三条、第四条

发布时间:2024-03-04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地位、定位、性质和活动准则的规定。

第一,关于组织的地位与定位。本条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分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地方分会的身份地位,维护组织的统一性;另一方面重申上位法的表述,强调组织定位的一致性。“社会救助团体”表明了红十字会的一般属性,社会救助团体有很多,红十字会是其中的一个组织。“从事人道主义工作”则表明了红十字会的特殊属性,即红十字会不同于其他社会救助团体的工作范畴和领域——人道主义工作。

第二,关于组织的性质。《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这一规定阐明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考虑到地方立法一般不涉及政党组织的内容,因此本条只强调红十字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没有直接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加以界定。

第三,关于组织的活动准则。本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准则:一是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是必须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政府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开展工作;三是必须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政府在发展红十字事业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纳入五年工作的“总盘子”,确定发展目标,并将其作为有效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来落实;二是应当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这种支持和资助是多方面的,包括人力、财力、物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资助,形成保障体系;三是应当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监督是红十字会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红十字事业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事业。这一条款的主要依据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二是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三是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22〕36号)。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负有责任。红十字事业是群众性的事业,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更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一条款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二是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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