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解读|第五条、第六条

发布时间:2024-03-05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博爱周的规定。

自1985年起,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与“世界红十字日”有关的宣传咨询活动。1987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在全国以“红十字活动周”的方式,举办大型纪念活动。自此,中国红十字会每年都会在全国范围内以不同的形式组织开展相关活动。2006年,中国红十字会启动首届“红十字博爱周”纪念活动,举办首届博爱论坛、“心手牵连”电视公益活动、“扶贫救心—红十字在行动”等活动。我省各级红十字会也会在世界红十字日期间,集中一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防灾减灾、应急避险、自救互救、项目筹资等方面的宣传普及和主题活动。“红十字博爱周”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品牌活动已开展了将近30年,对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必要以法条形式加以固化品牌活动,推动事业发展。

“红十字博爱周”期间,浙江省、市、县三级红十字会联动,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积极参与,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本条是在总结归纳我省长期的成功实践和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其上升为法规规定,并在红十字日的基础上扩展为“红十字博爱周”,以便为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红十字博爱周”期间,不仅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传播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也应该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人道主义普及宣传活动。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份红十字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动、人道资源共享、人道传播等方面的协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调和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省域层面区域协作和交流合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就推动省域层面红十字工作区域协作作出规定。

这一款规定有三层意思:

一是明确区域协作的范围。省域层面的红十字会区域协作,既有重点——长三角地区,又有一般——其他省份。

二是明确区域协作的领域。省域层面的红十字会区域协作,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应急救援联动、人道资源共享、人道传播等。

三是明确区域协作的目的。省域层面的红十字会区域协作,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当前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现实写照。

本条第二款就推动省域层面红十字工作交流与合作作出规定。

这一款规定了交流合作“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这一总原则和“省红十字会”这一主体。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和港、澳、台的红十字交流与合作。香港、澳门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是比较特殊的省级层面红十字组织。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省级红十字会与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必须在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和进行,各省(市、区)不能自行其是。

二是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根据相关规定,省红十字会可以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1985年,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中国红十字会浙江省分会和美国红十字会夏威夷州分会结成友好红十字会。1986年和1987年,双方红十字会领导人进行了互访。近年来,在总会指导协调下,我省红十字工作外访交流和接待来访不断,我省先后还承办了多个批次的发展中国家红十字工作研修班、培训班。

三是协调和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省、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第一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地方分会,必须在上级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进行。因此,本款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必须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进行。这里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的是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或者是同境外的红十字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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