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是现代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的期待。对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公益组织而言,公开透明是取信于民,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如何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可以集思广益,共同探讨。这里谈点自己的看法。
为什么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原因其实并不复杂,主要两个方面:一是红十字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二是因应公众的外在诉求。
中国红十字会自1904年诞生以来,用于社会救助的款物大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要“取之于民”,首先要“取信于民”,要“取信于民”,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否则没有公信力,就不可能立足社会。与此同时,公众公开透明的诉求,也“倒逼”红十字会公开透明。
那么,如何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各级红会也许会有各自的做法,也有各自的高招。不过,有几个关键性问题,是没有必要回避的,也是应该努力解决的。
其一,完善机制。
机制,泛指一个系统中,各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机制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一个好的机制,是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臻于成熟的。对红十字会而言,要真正做到“两公开,两透明”,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比如说,总会有“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但不够健全。各省以及地市级红十字会,也都在各自网站上披露捐赠信息,但是功能还不够强大。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我想应该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点,一是更新及时,从目前情况看,不少网站还做不到这一点;二是查询功能,包括接收捐赠款物的信息及使用情况,都可以查询;三是联动机制,按照总会《关于贯彻落实“两公开两透明”承诺的通知》精神,力争两年内实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总会开发,全系统共享,不论你在何时何地,不管你登陆哪一级红会网站,都可以查询到你想知道的信息,这样的信息披露机制才是健全的。
当然,信息披露,不局限于互联网,各种媒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等,都可以为我们所用。
在机制建设中,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机制。红十字会系统一个很大的遗憾就是取消了监事会。之所以用“取消”这一词,就是说“监事会”曾经存在过。1934年9月24日至28日,中国红十字会在上海召开直辖内政部后的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红十字会进行了改组,取消了原来的常议会,由理事会、监事会取而代之。理事会是红十字会的最高执行机关,监事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于1945年抗战胜利后废除。1950年总会改组时,没有恢复监事会的设置,直到如今。作为监察机关,监事会的存在是必要的,是红十字会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保证运行机制的公开透明。所以,我建议红十字会系统进行必要的改革,恢复监事会的设置。
其二,外部监督。
所谓外部监督,不是指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那样的专家咨询机构,而是真正独立的第三方。而且社会监督委员会不应该是红十字会出面组织,应该由民政部门发起,对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公益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据报道,2013年6月19日,中国第一个慈善组织第三方监督机构——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正式成立,首届15名委员全部由非公职人员担任,强调独立性,以应对困扰中国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外部监督中,网络监管同样是促进红十字会走向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这方面,苏州市红十字会做了有益的尝试。2013年5月25日,苏州市红十字会聘请10位活跃在苏州各大论坛的网民为网络监督员,他们可通过查账本、参与款物筹募及资金分配流程等方式进行监督。这种主动邀请网民对红会工作进行监督的做法,很有创意,比被动的被网民监督“倒逼”公开透明,更易于赢得公信力。网络监督员,是网民与红十字会之间沟通的桥梁,一方面,通过他们可以向红十字会表达网民公开透明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监督员,他们在监督过程中了解红十字会公开透明的具体做法,并向网民进行披露,争取有利的网络舆情。互联网时代,网络监督已成为社会监督的利器,这是大势所趋。红十字会如何适宜这一变化,在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至关重要。苏州红会的探索值得肯定,值得推而广之。
在外部监督中,还有一个重要杠杆,那就是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方式,它以“秋后算账”的“倒逼”给公开透明工作戴上“紧箍咒”。对红十字会而言,应该邀请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发布。2013年6月21日《文汇报》发布《关于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201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就是一种可取的做法。会计审计是规范、引导红十字会公开透明工作的杠杆,通过这一杠杆,可以提升外部监督的功效,有助于提振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其三,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
公开透明攸关红十字事业的未来发展,是别无选择的选择。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还必须建章立制。但是,很显然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进,就像“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都还没有出台专项制度加以保障,仅靠《关于贯彻落实“两公开两透明”承诺的通知》,不具有约束性或约束性不够强大。因此,制定与公开透明相关的系列专门制度,也是当务之急。
制度虽然具有约束性的特点,但不具有强制性,正因为如此,法律保障不可或缺。对此,在修订《红十字会法》时,应该给予充分关注。还应该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背相关规定给红十字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红十字会领导干部,同样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问责机制”,不可或缺。
总之,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是使命,也是责任。在此过程中,历史的借镜、香港红会的做法、国外红会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作者系江苏红十字运动研究基地负责人,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