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特色亮点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吴恩玉
(2024年2月28日)
同志们:
大家好。刚才教科文卫委钱晓芳主任全面介绍了《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立法情况。下面我代表法工委,就这部法规的特色亮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道主义是能够凝聚不同文明的最大共识。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浙江实际,总结提升近年来我省红十字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突出先行先试,具有不少创新特色和亮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创新性规定
基层组织是红十字会在基层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承担着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能。截至2023年底,我省共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2.94万个。而上位法没有就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规定。相对县级以上红会,基层组织存在缺乏统一工作规范、职责不清、力量不足等问题。《条例》通过顶层设计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条例》对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作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创新性、倡导性规定,推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壮大力量,独立规范运作,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同时,对建立基层组织工作规范、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还总结了近几年浙江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发展经验,明确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包括:发展会员、志愿者,发挥红十字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等,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如何开展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导。
二、首次明确红十字会开展生命教育职责
近年来,我省红十字系统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初步形成了以“保护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为工作主线、以“关爱生命”工程为重要抓手、以各类生命教育阵地为传播载体、以“救”在身边为文明实践品牌的红十字生命教育模式,得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肯定与推广。《条例》总结实践经验,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的职责,为全国首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生命教育体系,建设和管理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传播新型生命文化观。针对当前红十字生命教育中存在的工作体系不健全、教育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条例》还对加强生命教育师资建设、建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发精品课程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条例》结合省内一些地方的经验做法,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支持红十字生命教育等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工作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融合开展、协同推进”的创新性规定。
三、对应急救护设施设备配置作出创新性规定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在应对生命健康突发事件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备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截至2023年底,我省公共场所已配置AED1.56万余台,实现户籍人口每万人3.06台,提前超额完成健康浙江任务指标(每万人1-2台)。但对于护航生命的需求来说,这一数量还远远不够。
《条例》作出专门的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配置。其中,推动住宅小区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还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二是要求已配置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排具备相关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自主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四、强化对无私奉献的公益行为的褒扬激励
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以及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等群体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对于这些热心公益、无私奉献甚至挽救他人生命的群体,《条例》明确了多项褒扬激励措施,引导更多人投身红十字公益事业,引领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
《条例》重申了民法典的规定,明确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并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紧急施救行为的鼓励和施救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倡导更多人“学急救、会急救、敢急救”,让“好人”敢挺身而出。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以及无偿献血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褒扬激励范围;对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见义勇为奖励。
《条例》还规定,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三免”优惠待遇,即:免费游览政府投资或者主办的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
五、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强化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有效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强化监督,推动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成效和公信力,《条例》设监督专章,从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系统监督、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会费监管等各个层面,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针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条例》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应当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并坚持必要、节约和规范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并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公开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还赋予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以上就是这部法规的主要特色和亮点。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