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工作机制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工作机制的规定。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它应当向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执行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定。本条款延用了上位法的相关表述。这一规定明确了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一是身份属性——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二是组成人员——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三是报告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监事会工作机制的规定。一是监事会领导的产生。本条款依照上位法和章程,对监事会的领导人员产生作出明确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曾出现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表决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以及监事的现象,这是极其错误的。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暴露出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的谬误。二是监事会工作力量的配备。增设监事会,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实践,也是这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在各级红十字会进行换届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三是监事会的监督。本条款依照上位法和章程,对监事会的监督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监督对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都要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明确监督内容,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强调监督反馈,即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第三章 职责
本章共十一条,主要是对红十字会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职责作出规定。特别是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突破了组织法的范畴,真正从事业促进法的视角,明确了红十字会以外的各方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职责。这是对上位法的最大突破,传递了“红十字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而不是红十字会的事业”的理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以及站点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职责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职责的概括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基于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因此,本条不再重复,而是通过概括性表述对我省红十字会的职责作了总体规定,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避免完全重复。这一条款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职责的表述,主要包括:一是“三救”——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二是“三献”——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三是“三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四是“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本条款结合浙江实际和当前工作需要,特别规定了“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这一新的职责,是对上位法规定的红十字会应承担的职责作出的补充和完善;五是,兜底性职责。“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条兜底性的职责。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职责的规定。强化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履职,对于夯实红十字事业发展基础,把红十字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非常重要。
本条款遵循章程精神,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职责作出概括性规定。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一是发展会员、志愿者;二是发挥红十字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三是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四是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