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关于“三救”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11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整合、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急救援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救援救灾主要任务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有特定情境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规定。这一条款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强化规范管理;二是强化培训演练;三是强调服从指挥;四是强调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统筹布局服务站点,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并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养老服务、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物业管理、矿山、建筑、电力、危化品等行业的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并达到规定的知识普及和救护员证持有比例要求。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相关部门应急救护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护职责的规定,主要包括:建体系、布站点、抓培训、提质量、促施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应急救护职责的规定,主要是重点行业、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既要扩培训面,也要保取证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人道资源动员,通过组织实施社会公益项目等方式,对易受损群体提供人道救助。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人道救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建体系,包括两个层面,即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参与方),特别要注意的是——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广动员;三是做项目;四是瞄准对象。

这个条款同时明确了人道救助的对象:易受损群体。这是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有别于其他社会救助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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