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十六、第十七条:关于“三献”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12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无偿献血的知识普及、宣传动员,参与无偿献血的政策制定、褒扬激励等工作;参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普及相关捐献知识,做好捐献动员、意愿登记、采样入库、捐献服务、人道慰问等工作。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方面职责的规定。

在无偿献血方面,本条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组织开展知识普及、宣传动员(是主体之一);二是参与政策制定、褒扬激励等工作(是参与方,主体是卫健部门)。

在造血干细胞捐献方面,本条规定我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职责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参与捐献者资料库建设(只是参与方,真正的主体是总会和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管理中心);二是普及相关捐献知识(是主体之一);三是做好捐献动员、意愿登记、采样入库、捐献服务、人道慰问等工作(是主体,没有之一)。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和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从两个层面规定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方面的职责:一是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和人道关怀等五项工作,其中意愿登记、捐献见证、人道关怀工作是主体,没有之一;宣传动员、缅怀纪念工作是主体之一,卫健部门也是主体。二是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主体之一,卫健部门也是主体)。

这一规定沿用了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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