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十八、第十九条:关于红十字生命教育和教育培训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13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生命教育体系,建设和管理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传播新型生命文化观。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生命教育职责的规定。

本条从三个层面规定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生命教育工作的职责:一是建体系,这是抓总的;二是强阵地,这是推进红十字生命教育的有效依托;三是广宣传,这是红十字生命教育走进群众的必要手段。

这当中,“广宣传”又有三个层面:一是深入普及理念;二是传授知识技能;三是传播弘扬文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教育培训师资建设,建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发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方面精品课程、教材和项目,实行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工作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融合开展、协同推进。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红十字教育培训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推进红十字教育培训的职责,包括:一是强师资;二是建阵地;三是抓开发(课程、教材、项目);四是促共享。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红十字教育培训的职责,包括:一是应当采取措施,这讲的是主动性;二是支持融合开展、协同推进,这讲的是有效性。既要主动,更要有效。

这是浙江创新性的条款,是首次以地方法规的方式对红十字会教育培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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