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关于“三倡”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14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扶持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发展,组织实施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红十字会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各级红十字会在履行志愿服务职责时应当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队伍,确保有人员;二是设项目,确保有载体;三是抓培训,确保有效果;四是创条件,确保有保障。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传播人道理念,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为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创造条件。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和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职责,包括:一是普及知识技能,助力保安全;二是传播人道理念,助力塑三观(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三是开展志愿服务,助力促成长。

本条第二款从两个方面规定了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职责,包括:一是纳入规划,这是从宏观上谋划;二是创造条件,这是从微观上落实。既要树理念,更要重实效。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文化传播阵地建设,宣传普及红十字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传播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款从四个层面规定了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传播的职责,包括:一是建阵地,注重有形;二是抓普及,注重有感;三是传文化,注重内化;四是扬精神,注重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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