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四章 财产
本章共四条,主要是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募捐活动及其财产保护、管理、使用和政府的支持、资助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财产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财产来源和财产保护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五个方面。这是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的物质基础。
本条第二款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既有保护性规定,又有禁止性规定(禁止五种情形:私分、挪用、截留、侵占、侵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和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彩票公益金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资助红十字会工作经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和资助。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支持和资助,确保红十字会有效发挥政府人道领域助手作用;二是不包揽、不兜底,鼓励红十字会发挥人道资源动员优势从社会上募集资金开展人道工作。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实施社会公益项目。这里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必要资金”,意味着既要给,也不包揽,是引导性的资金;二是“符合彩票公益金宗旨”,这是予以资金支持的前提,不符合的可以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等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对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的要求。既包含工作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二是规范开展;也包含工作内容:一是前端的募捐;二是后端的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
本条第二款明确对建立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要求。一方面,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做到“依法建立”“接受捐赠”“规范用途”;另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应当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并坚持必要、节约和规范的原则。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救援、救助等工作产生的实际成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列支额度据实列支。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红十字会财产使用和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列支工作成本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各级红十字会使用财产的要求,一是符合宗旨,二是坚持“必要、节约、规范”原则。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列支工作成本的要求,一是明确可以列支,进一步夯实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职的经费保障;二是强调依规据实,为使用捐赠资金列支工作成本划出了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