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关于有关部门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护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18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五章  保障

本章共十三条,主要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也传递了“红十字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而不是红十字会的事业”的理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列入当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和物资储备共享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规定。

本条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六个方面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一是纳入体系;二是列入规划;三是建立机制;四是建立队伍;五是提升能力;六是配备装备。这六个方面,将为红十字会有效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护职责的规定。

读懂这一条款,首先要弄清楚红十字会所开展的应急救护工作的性质。这里有一个限定于“群众性”,它表明红十字会所开展的应急救护工作,不是院内专业的,而是院前现场的;不是满足于一小部分人的,而是着眼于大多数人的。

这一条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何支持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给出了三个路径:培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这里提的是“创造条件”,那就意味着红十字会自身也要从这三个方面加强努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场站、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场所、住宅小区、商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红十字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应急救护一体机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相关使用技能。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排具备相关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设施设备具体位置等信息。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配备应急救护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此项工作的要求,一是推动“人员密集场所”这个工作对象,二是规范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这个工作客体,三是支持“红十字会”这个工作主体普及技能。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对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要求,一是做好日常维护;二是落实人员在岗;三是标明重要信息。

本条第三款是倡导性的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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