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三十、三十一条:关于支持“三献”和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9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保障激励政策,支持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支持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接受单位规范开展捐献遗体的保管、利用、火化等工作,落实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政策。

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海关、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提供转运快捷通道等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三献”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三献”工作的要求,一是制定相关保障激励政策,二是支持设立捐献缅怀纪念场所。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三献”工作的要求,一是加强指导和监督,履行好行政部门的职能;二是加强对捐献遗体使用的监管;三是落实相关免费用血政策。

本条第三款是对“三献”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要求,主要是提供转运快捷通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激励机制,推动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定。

本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三个方面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一是纳入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保障机制;三是推动参与活动。这三个方面,将促进红十字志愿服务融入志愿服务工作大局,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作贡献。

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