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关于优先通行和减免税费、支持人道传播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0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二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免缴公路通行费。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税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灾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减免相关税费。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优先通行和减免税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优先通行的权利作出了界定,一是特殊情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二是特殊任务(执行救援、救助、救护任务);三是特殊对象(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本款还对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免缴公路通行费作出规定,有利于保障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本条第二款对部门和单位支持红十字会有关优先手续和税费减免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要求——依规;二是明确对象——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灾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三是明确办事手续——优先办理;四是明确减免税费的前提——符合条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文化传播和服务站点建设。鼓励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红十字文化宣传和服务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刊发红十字公益广告、募捐公告等信息。

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机构支持红十字会人道传播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一是支持传播阵地和服务站点建设;二是鼓励基层开展红十字文化宣传和服务活动。这两个方面,对红十字人道传播真正走进群众至关重要。

本条第二款对媒体支持红十字人道传播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按照相关规定;二是予以安排。

本条第三款对公共场所支持红十字人道传播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提供便利;二是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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