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关于支持红十字工作数字化、依法兴办或参与公益事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1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健全全省统一的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红十字工作数据归集、共享和分析研判,实行人道动员、业务开展、组织管理、绩效评估、信息公开等协同推进、系统集成,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化技术在红十字工作中的运用,并按照规定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归集到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数据交互等方面,支持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红十字工作数字化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省红十字会作出规定,一是依托平台注重一体化;二是健全系统注重应用性;三是用好数据“动起来”;四是发挥作用“活起来”。这四个方面,是红十字会数字化改革的基本遵循。

本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作出规定,一是强运用,二是重归集。

本条第三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即促交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参与公益事业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兴办或参与公益事业并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这一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明确支持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公益事业,并且所兴办和参与的公益事业是非营利性的;二是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的公益事业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相关社会公益事业;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兴办或参与的公益事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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