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以及无偿献血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褒扬激励范围;对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见义勇为奖励。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或者主办的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惠待遇。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事业作出贡献者予以褒扬激励和相关优待政策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褒扬激励作出规定,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三是“三献”的捐献者。本条款还对见义勇为奖励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二款对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奖项获得者优惠待遇作出规定,是对我省现有相关政策以法条的形式进一步予以固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
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鼓励参与应急救护和救护免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倡导性规定,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这里有个前提,即“具备应急救护技能”。
本条第二款从正反两方面对救护免责作出规定,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落实。
这两款规定对于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红十字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人道救助。
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相关守信信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困难帮扶机制、信用评价激励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好人”困难帮扶机制的规定,一是贡献较大,二是生活困难,三是同等条件。
本条第二款对“好人”信用评价激励的规定,一是明确三类对象,二是明确要求——经认定后,三是明确载体——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这两款规定是浙江首创,旨在激励倡导更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红十字事业。
第三十九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编造、发布、散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保护、红十字会声誉受保护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保护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作出规定。既有保护性的,又有禁止性的。
本条第二款对保护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和保护红十字会声誉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