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关于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5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六章  监督

本章共七条,主要是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监督、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履职行为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接受政府和部门监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职依法接受同级政府监督作出规定。红十字会的履职行为接受同级政府监督,直接反映了红十字会是政府人道领域助手的身份。

本条第二款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作出规定。审计部门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对红十字会的监督,覆盖其所有的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属于全面监督。

本条第三款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监督作出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捐赠的主管部门,对红十字会的监督主要是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属于部分监督。

这三款构成了对红十字会的政府和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应当定期将捐赠财产的收入、管理、使用等情况,向监事会通报,接受其监督。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四个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一是设立专户,二是专账管理,三是开展审计,四是公开结果。

本条第三款对捐赠款物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作出规定。一是定期通报,二是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和工作督查,并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加强对下级监督和对第三方项目承接机构监督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红十字会对下级的监督,主要是:财务监督和工作督查。

本条还对第三方项目承接机构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其监督重点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方式是: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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