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六条:关于信息公开、捐赠人权益和会费监管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6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省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等,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使用和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等信息,完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要做到:一是制度化;二是规范化;三是建立“双通道”(自己的/规定的);四是坚持“四原则”(及时、全面、真实、准确);五是聚焦“三重点”(捐赠款物的收入、使用和项目实施、招标采购)。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擅自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捐赠人监督和捐赠人权益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捐赠人权益和红十字会义务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二款对捐赠人的主张权和投诉、举报、诉讼的权利作出规定。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会费管理,向会员公开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会费监管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红十字会加强会费管理、向会员公开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二款对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作出规定,一是规定报告的时间是“定期”,二是规定报告的对象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外部监督的规定。

本条赋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红十字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监督的落实方式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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