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第四十七条至五十条:法律责任、附则

发布时间:2024-03-27发布者: 浏览量:

编者按: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3月1日起,本网站对《条例》内容进行逐条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三条,主要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援引其他法律法规处罚违法行为的规定。这是一种概括性的立法技术,而第四十八条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行政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因此,本条例不再重复列举,而是规定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种概括性立法技术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确保立法的简洁和明了。

第四十八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列支额度的;

(二)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针对本条例新设的义务而作出的规定。长期以来,红十字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这些监督措施的规定,既是对红十字会的严格要求,也是对红十字会的保护。这些措施的严格执行将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红十字会的行为,有利于其信息公开责任的承担以及其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个层次: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

本条只列举了四种追责情形,至于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有上位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里就不再规定。本条所列前三项违法情形,相对应的新设义务分别规定在本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进行惩戒。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依法追究并记录失信信息的规定。

本条是浙江的一个创新性条文,主要是对捐赠人履行承诺和严守信用的约束性规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仅一条,主要是对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废止旧法规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生效时间以及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关系的规定。

任何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经正式公布并达到其生效时间。本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并当日公布。本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本条例是在2024年3月1日正式生效。需要注意,法律的公布日期与生效时间并不一定一致。一般而言,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本条例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

之所以规定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考虑为本条例的宣传以及社会各方为条例的实施创造条件、做好准备留出时间,目的是为了使该条例得到更好的实施。

此外,本条规定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为旧法,本条例即《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为新法。本条宣告了旧法同时废止,即《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在2024年3月1日起不再有效,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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